自备电厂成为污染重灾区

2022-04-25 13:50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规划建设、运行管理、责任义务、节能减排、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化发展提出了若干指导性意见,对于促进燃煤自备电厂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正如业内专家所言,促进自备电厂规范化发展,需要采取“疏堵结合”的措施:一方面,强化自备电厂的统筹规划和准入标准,加强运行管理和能效环保监管,利用国家产业政策、能效环保标准倒逼自备电厂形成良性发展机制;另一方面,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发电企业与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在落实自备电厂应承担的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污染物排放治理等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清洁高效机组的发电成本优势,形成与自备电厂电价相比有竞争力的市场交易电价,减少企业建设自备电厂的利益驱动。为何难监管?

  审批环节政出多门,燃煤自备电厂与国家电力建设规划相脱节

  初步统计,2014年全国自备电厂装机容量超过1.1亿千瓦,约占当年全国总发电装机容量的8%。自备电厂主要集中在钢铁、电解铝、石油化工、水泥等高载能行业,主要分布在资源富集地区和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燃煤自备机组占70%以上。

  必须承认,自备电厂在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竞争力,促进了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和特色产业发展;二是提高了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部分自备电厂利用煤矸石、余热、余压等资源发电,有效节约了资源;三是承担了局部地区供热、供暖的责任,部分企业自备电厂在满足企业生产需求的同时,利用余量热能向周边地区居民供暖和其他企业供热,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但长期以来,大量燃煤自备电厂以配套工业项目的动力车间形式与工业项目打捆审批,审批部门涉及能源主管部门、经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等多个政府部门,部分自备电厂还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情况。这就造成燃煤自备电厂在规划建设管理上与国家电力建设规划相脱节,也加大了监管难度,致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能效环保标准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次《意见》明确,燃煤自备电厂必须纳入火电建设规划,明确了核准主体和核准程序,强调了产业政策的符合性,通过强化规划引导、科学规范建设燃煤自备电厂。

  根据《意见》要求,新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要统筹纳入火电建设规划,由地方政府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禁止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并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公平参与优选。同时,严格执行项目核准程序,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有条件并网的应并网运行,并做好并网安全等相关工作。

  《意见》明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点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

  与统调电厂差距有多大?

  专业化运行管理水平不高,能耗水平高,环保排放不达标,环保设施不完善

  据唐飞介绍,由于专业化运行管理水平不高、监管难度大等原因,燃煤自备电厂普遍存在能耗水平高、环保排放不达标、环保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与公用机组有较明显差距。

  以某东部省份的调查结果为例,燃煤自备电厂发电煤耗、供电煤耗较统调燃煤机组分别高出44克/千瓦时、90克/千瓦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则比统调燃煤机组高出1~2倍。并网自备电厂中安装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的电厂数量分别占61%、55%和51%,同时安装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的电厂数量仅占45%。而统调燃煤机组安装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的电厂数量则分别占99%、92%(计入循环流化床锅炉后接近100%)和83%。由此可见,自备电厂的能效环保水平和环保设施建设远落后于统调电厂。

  《意见》明确,要推进燃煤自备电厂升级改造,淘汰落后机组。根据要求,自备电厂应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并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与当地环保、监管和电网企业等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自备电厂要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改造等措施,限期完成环保设施升级改造。

  对于国家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自备燃煤机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改造工作,鼓励其他有条件的自备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同时,自备电厂运行要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能效标准要求。供电煤耗、水耗高于本省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5克/千瓦时、0.5千克/千瓦时及以上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因厂制宜,实施节能节水升级改造。

  《意见》还明确了自备电厂机组淘汰关停的要求,而且淘汰关停后的机组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主动提前淘汰自备机组的企业,淘汰机组容量和电量可按有关规定参与市场化交易。

  社会责任履行差在哪?

  未缴纳相关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调峰义务承担不够

  根据我国现行电价机制,售电价格中包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电价机制客观上存在工商业补贴居民、城市补贴农村、高电压等级补贴低电压等级等政策性交叉补贴情况。

  但企业建设自备电厂,所需电量自发自用,这部分电量未能承担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社会责任。

  在电网调峰方面,自备电厂作为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存在不履行调峰义务的情况,实际上是将调峰责任转移给了公用电厂,社会责任履行不够。

  《意见》提出,燃煤自备电厂要服从电力调度,积极参与电网调峰等电网辅助服务,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同时,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应合理缴纳系统备用费。

  如何成为市场主体?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水平、环保排放达标,履行社会责任

  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本轮电改要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实行市场开放准入,引入竞争,放开用户选择权,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那么,企业自备电厂如何才能成为市场主体?

  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了燃煤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的基本条件,并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明确了符合市场主体准入标准的燃煤自备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权利。

  根据《意见》要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应满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水平、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基本准入条件。除满足上述准入条件外,《意见》还根据自备电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自备电厂承担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参与电网调峰等社会责任的准入条件。对于满足合格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自备电厂,《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其同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权利。

  唐飞表示,《意见》从规划建设、运行管理、责任义务、节能减排、市场交易等方面对燃煤自备电厂的规范化发展提出了若干指导性意见。

  同时,《意见》也相应明确了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要承担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出了具体的监管措施,力争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使规范燃煤自备电厂发展的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自备电厂规范有序发展。